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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政府提案徵收42%加密收益稅,追溯自2009年比特幣誕生以來

2024/12/06 27

本文將對丹麥的加密稅收和監管制度進行介紹,以期幫助讀者更好理解丹麥的現行加密資產政策及其轉型背景。
(前情提要:全球首個承認比特幣交易合法國家,速覽「德國」加密稅收與監管制度)
(背景補充:盤點全球私募加密基金:數據概況、監管處境、稅務怎麼處理?)

本文目錄

丹麥基本稅收制度概述丹麥稅收體系丹麥主要稅收種類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丹麥加密稅收政策丹麥對加密貨幣的定性丹麥加密稅收政策現狀丹麥加密監管框架《金融商業法》《丹麥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法》《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預防措施法》其他監管措施總結與展望

近年來,隨著加密資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和國際社會對加密資產認知的不斷深化,各國政府和金融機構對加密資產的態度也在逐步演變。

起初,丹麥銀行對加密資產持否定立場,勸阻客戶涉足加密貨幣投資,以避免助長洗錢及其他金融違法活動。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丹麥逐漸對加密資產展現出接納態度。

丹麥稅法委員會最近提議,自 2026 年起,將未實現的加密貨幣收益與損失納入稅收範疇,旨在使加密貨幣稅收制度與其他投資產品如股票、債券等的現行規定相協調。本文將對丹麥的加密稅收和監管制度進行介紹,以期幫助讀者更好理解丹麥的現行加密資產政策及其轉型背景。

丹麥基本稅收制度概述

丹麥稅收體系

丹麥是一個典型的高稅收、高福利的發達國家。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統計資料,在成員國中,丹麥的稅收佔其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位居榜首,高達約 46.3%。

在丹麥的稅收體系中扮演立法角色的是議會,所有稅法在獲得女王及至少一名內閣大臣的簽署後才能正式生效並公佈。而稅務管理則由丹麥稅務部負責,該部門下轄多個職能機構、國家稅收法庭(National Tax Tribunal)以及國家稅務管理中心(SKAT)。值得注意的是,丹麥的自治領地 —— 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享有獨立的稅收制度,不受丹麥本土稅收體系的管轄。

丹麥稅制與我們之前介紹過的義大利稅制相似,兩者的稅收體系都主要分為兩大類:直接稅與間接稅。在丹麥,直接稅是指直接從納稅人收入中扣除的稅種,涵蓋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勞動力市場附加稅、教堂稅、財產評估稅及財產稅等。而間接稅則是納稅人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支付的稅款,主要包括增值稅、關稅、碳排放稅以及消費稅等。

丹麥主要稅收種類

個人所得稅

在丹麥,任何個人若居住超過 6 個月,則需向丹麥政府履行納稅義務。對於居住在丹麥的個人而言,他們需承擔全面的稅收責任。一般而言,個人需繳納的稅種包括州稅、市政稅、勞動力市場稅以及教堂稅。丹麥對個人的薪金收入和資本收益實行累進稅率制度,並且這一稅率還會根據居住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最高稅率等級可達到 52.07%。

(1)州稅:採用累進稅制,分為最低稅和最高稅兩個層次,根據個人收入來徵收。最低稅基的計算依據是個人收入加上正淨資本收入。在 2024 年,這一稅基對應的最低稅率為 12.01%。對於單身人士而言,最高稅基同樣由個人收入加上正淨資本收入構成。但在計算最高稅時,會先扣除 8% 的勞動力市場稅,然後對超過 588,900 丹麥克朗(2024 年標準)的部分徵收 15% 的稅率。

(2)市政稅:地方所得稅,也被稱為市政稅,其計算是基於應稅收入,並且採用統一稅率,這一稅率會根據所在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據 2024 年的資料,全國範圍內的市政稅平均水平為 25.067%。

(3)勞動力市場稅:其稅率為於個人收入的 8%。

(4)教堂稅:教堂稅是按照統一稅率徵收的,根據所在城市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丹麥全國範圍內的教堂稅在 2024 年平均水平約為 0.65%。這項稅費是由市政當局來徵收的,但它僅針對丹麥國家教會(即路德教會)的成員。在丹麥進行註冊時,每位個人都需要明確表明自己是否應被納入教堂稅的徵收範圍。

(5)股份稅:按照丹麥在 2024 年對股份收入的規定,如果股份收入金額不超過 122,000 丹麥克朗(這一標準適用於已婚夫婦),則按照 27% 的稅率進行徵稅。一旦股份收入超過這一金額,超出部分的稅率將提高至 42%。

(6)其他稅:這裡主要針對於外籍人士,如在丹麥工作或在丹麥被派遣的科學家,可以申請對其總工資適用 27% 的統一稅率,該優惠期最長可持續 84 個月,但其認定條件很多。

此外,27% 的統一稅率並不涵蓋所有收入,而是基於現金工資、僱主提供的電話 / 網際網路服務、公司汽車的應稅價值以及僱主支付的應稅健康保險來計算。對於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收入,將按照常規的稅收規則進行徵稅。值得注意的是,從適用統一稅率的收入中,不允許進行任何扣除。同時超出 84 個月後,其收入將不再享受統一稅率優惠,而是按照普通稅率進行徵稅。

企業所得稅

依據丹麥稅法規定,凡在丹麥境內註冊成立的公司,均被視為丹麥稅收居民,意味著其全部所得均需納入稅收範疇。丹麥對普通企業徵收的公司所得稅率為 22%,但僅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扣除折舊及與公司營運直接相關的費用。在確定應納稅收入時,需先從公司總收入中剔除稅費減免及稅收折舊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營業成本和折舊可從稅基中扣除,因此,企業的實際稅負可能會低於法定的 22% 稅率。

另外,根據丹麥稅法的規定,對於位於國外的常設機構(PE)和房地產,其稅收處理遵循地域原則。這意味著,丹麥公司並不對其全球範圍內的收入進行徵稅。相反地,源自丹麥境外的常設機構所得或國外房地產的收入並不計入丹麥的應稅收入之中。對於非居民公司而言,其僅在丹麥境內獲得的收入所衍生的利潤需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法定 22%。

增值稅

丹麥對境內銷售及進口的商品和服務徵收增值稅,標準稅率為商品或服務不含稅價格的 25%。然而,出口商品和服務則免於徵稅。此外,丹麥還對一些特定服務實行增值稅豁免政策,涵蓋金融、保險、醫療、教育以及客運交通等領域。

對於那些從事免徵增值稅業務的企業,它們無需進行增值稅登記和繳納,但相應地,它們也無法就開展此類業務改採購的原材料或服務申請增值稅退還。而對於從事稅率為 0 業務的企業,它們雖需進行增值稅登記,但無需實際繳納增值稅,且無需在商品或服務的定價中包含增值稅。同時,這類企業還有權申請退還其供應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包含的增值稅。

消費稅

在丹麥,僅當商品在境內銷售或帶入時,才需繳納消費稅。任何將商品運入丹麥或在丹麥境內生產商品的公司,必須先向丹麥稅務機關注冊,以便履行繳納消費稅的義務。消費稅是針對特定商品徵收的,包括但不限於石油產品、特定類型的包裝材料、酒精飲料、菸草、巧克力及糖果、咖啡等。

丹麥的消費稅稅率依據商品類別而有所不同。對於酒精飲料,稅率分為兩檔:酒精含量超過 22% 的烈酒,其稅率為 100%;而酒精含量在 22% 以下的酒類,稅率則為 50%。至於菸草製品,稅率也根據類型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丹麥菸草製品的消費稅均在生產環節徵收。

丹麥加密稅收政策

丹麥對加密貨幣的定性

在丹麥,金融監管局在 2013 年 12 月發表聲明,確認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不是貨幣,而在 2014 年 3 月,丹麥央行發表了自己的聲明,宣佈了大致相同的內容。丹麥稅務委員會最終在 2018 年初裁定,加密交易利潤是應納稅的,這意味著加密貨幣被視為投機性資產,也即加密貨幣在丹麥被視為一種高風險的投資工具,此時缺乏明確的監管框架,沒有官方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管理和規範,投資者需要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丹麥加密稅收政策現狀

現狀概述

丹麥政府將加密貨幣收益視為資本收入,並要求投資者每年對加密資產投資組合進行評估。同時,丹麥允許投資者使用投資損失來抵消收益。

除此之外,丹麥政府還計畫將加密資產納入與傳統投資產品相同的稅收規則體系中,旨在使加密貨幣的稅收制度與股票、債券等其他投資類型的現有規則相協調。例如丹麥現有稅制規則中的反弱化資本投資規則(thin capitalization rule)是指通過限制企業通過借款而非股權融資來減少稅基,從而防止企業通過資本弱化進行避稅。

具體來說,如果企業的債務與股權比例過高,稅務部門可能會調整其稅務處理,以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又或者是受控外國公司規則(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其適用於在丹麥有控制權的公司在其他國家設立的受控外國公司。如果這些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未能將利潤匯回丹麥,丹麥稅務部門可能會將這些未匯回的利潤視為丹麥來源的收入,並對其進行徵稅‌。協調規則主要是為了加強丹麥政府對加密行業的管控,並降低加密資產徵稅的原有複雜性。

在近年來,在加密貨幣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丹麥政府高度重視這一新興領域的稅收問題。為此,他們一直在積極且深入地研究加密行業的稅收制度。這一系列的努力最終促成了對加密資產未實現資本利得徵稅新提議的順利出台。‌‌

未實現收益稅

丹麥政府正進行一項創新嘗試,其稅法委員會發佈了一項針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稅法提案,正式的立法流程預計將於 2025 年初啟動,屆時稅務部長將向議會遞交相關法案。

該提案建議預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對加密資產實施基於市場價格的稅收制度,對加密貨幣未實現收益徵收最高可達 42% 的稅。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提案是在丹麥加密貨幣使用率不斷攀升的背景下提出的,並且它計畫追溯適用於自 2009 年比特幣誕生以來所獲得的加密資產,同時允許投資者利用投資損失來抵消收益。

這項提案在一份詳盡的 93 頁綜合報告中得到了全面闡述,其核心目的是使加密資產的稅收制度與傳統金融工具保持一致,同時解決加密行業長期存在的諸多挑戰。

丹麥稅務部長拉斯穆斯・斯托克倫德(Rasmus Stoklund)強調了這一改革的必要性,並指出了當前法規下加密貨幣投資者面臨的稅收負擔不公平的問題。斯托克倫德部長表示:「近年來,丹麥的加密貨幣投資者經常遭受重稅之苦。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能夠確保對加密貨幣投資者的收益和損失進行更為公平合理的徵稅。」

丹麥加密監管框架

《金融商業法》

根據《金融商業法》(丹麥語:lov om finansiel virksomhed)丹麥對於企業涉足加密資產市場設定了嚴格的准入條件,要求企業在提供加密資產服務前必須獲得授權,並且需至少在首次提供服務前的 40 個工作日向丹麥金融監管局發出通知。

此外,根據該法規的第 9 章和第 181 節,若企業作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混合控股公司營運,還需遵循特定的註冊流程。在涉及公司章程修訂時,這類金融企業需向丹麥商業管理局提交一份標註日期的公司章程副本,副本中應包含全部新修訂的內容。隨後,丹麥商業管理局會將這份副本轉交給丹麥金融監管局。這一系列嚴格的註冊與授權管控措施,旨在從源頭上防範潛在風險,為加密資產行業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此外,該法律進一步強調,若企業單純為了逃避其主要客戶所在國家 / 地區的法律監管而將總部或註冊地址選擇在丹麥,丹麥金融監管局將依法拒絕其授權申請。這一嚴格規定有效維護了丹麥加密行業的規範發展,減少了由外來企業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為相關企業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堅實和全面的保障。

為了更加高效、迅速地應對風險管理需求,該法規賦予丹麥金融監管局(或依法授權的其他丹麥機構)特殊權力,允許其在無需法院指令的情況下,隨時進入除資產支援通證和電子貨幣通證外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場所,並要求涉及加密資產交易(同樣排除資產支援通證和電子貨幣通證)的個人、資產支援通證的發行方、電子貨幣通證的發行方以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配合提供資訊、配合進行必要的檢查。這一舉措旨在更有效地規範加密資產行業,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加密投資者的資產安全不受侵害。

《丹麥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法》

如果說《金融商業法》側重於事前預防與事中監控,那麼《丹麥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法》(丹麥語:lov om forvaltere af alternative investeringsfonde)則更著重於對已經發生且可能損害加密投資者權益事件的監管。依據此法,丹麥金融監管局有權對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實施執照的全部或部分吊銷措施,甚至禁止其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進行行銷活動。這些嚴厲措施適用於多種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基於錯誤資訊或任何其他欺詐手段獲取許可證;違反《反洗錢法》的規定;以及在獲得授權後的 12 個月內未實際使用該授權等。

同時,為防止利益衝突,該法規規定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建立風險管理職能,該職能在功能和層次結構上應與營運單位(包括投資組合管理職能)分開,並且能夠一致有效地識別、衡量、管理和監控與所管理的每個另類投資基金所追求的投資策略、目標和風險狀況相關的所有風險。

如果另類投資基金經理的管理層成員在發生重大損失或迫在眉睫的重大損失風險時未能採取必要措施,其將被處以罰款或最高 4 個月的監禁,前提是根據其他法律不應受到更高的處罰。與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有關聯的人員,向公共機構、公眾、任何法人團體或管理人或管理人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或犯有重大或反覆疏忽或疏忽,可能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時,其可被處以罰款或最高 4 個月的監禁。

可以看出,該法規在事後處理方面採取了更為嚴苛的態度。嚴厲的處罰措施能夠有效遏制損害加密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有助於維護加密行業的良好秩序,強化法律的預防作用,並進一步加強政府對加密行業的監管力度。

《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預防措施法》

《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預防措施法》(丹麥語:lov om forebyggende foranstaltninger mod hvidvask og finansiering af terrorisme)規定如果公司或個人知道、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項交易、資金或活動與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有關,則必須立即通知洗錢秘書處。這同樣適用於因客戶試圖進行交易或希望進行交易或活動的潛在客戶的詢問而產生的懷疑。加密資產相關交易、投資行為也處於《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預防措施法》的監管之下。

反洗錢秘書處在營運上是獨立和獨立的,作為國家中央單位,反洗錢秘書處的任務是: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通知以及與洗錢、相關上游犯罪或恐怖主義融資相關的其他資訊;在涉嫌洗錢、相關上游犯罪或恐怖主義融資的情況下,向主管當局、機構和團體傳播其分析結果和任何其他相關資訊;反洗錢秘書處負責與其他機構合作,準備和更新反洗錢領域的國家風險評估,以識別、評估、理解和限制當前的洗錢風險等。

這一做法,體現了丹麥對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堅定決心和高效執行力。通過要求公司和個人及時報告可疑情況,可以大大增強對這類犯罪行為的監測和預警能力。同時,反洗錢秘書處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也確保了其在處理相關資訊時的公正性和精準性。此外,通過與其他機構的緊密合作,可以形成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反洗錢網路,進一步提升國家的金融安全水平。總的來說,這一做法對於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其他監管措施

丹麥政府已正式宣佈,自 2027 年起,將著手在國際層面開展針對丹麥加密貨幣投資者資料的交換工作。此外,他們預計在 2025 年初推出一項新法案,該法案將強制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向當局報告客戶的交易詳情。此舉旨在加強對丹麥國內約 30 萬名加密貨幣投資者的監管力度,並有效遏制可能存在的逃稅行為。

對於這一決策,可以看出丹麥政府在維護加密稅收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方面採取了積極且具有前瞻性的措施。丹麥政府希望通過國際間的資料交換,能夠更全面地掌握加密貨幣投資者的交易動態,為稅務監管提供更加精準的資訊支援。同時,其要求服務提供商報告交易情況,這進一步強化了對加密貨幣交易的監管力度,有助於及時發現並處理潛在的逃稅問題,對於維護丹麥的加密稅收公平和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總結與展望

在稅收制度方面,丹麥在其現行稅制中,開創性地提出了一個針對加密資產未實現收益徵稅的提案,並明確規定加密投資者可以利用投資損失來抵減收益。這一措施旨在可能緩解當前加密貨幣投資者所面臨的稅收不公問題,但可能導致投資者現金流緊張、扭曲投資者長期投資決策等問題。因此,丹麥政府在實施這一提案時需要謹慎權衡各種因素,以確保其既能有效解決稅收不公問題,又能避免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其實際成效備受社會各界期待。

在監管制度層面,丹麥針對加密行業採取了一系列精細且全面的措施,旨在為加密行業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首先,通過嚴格規範公司註冊與授權流程,丹麥力圖確保所有從事加密業務的企業均符合法定要求,從源頭上把控行業質量。在此基礎上,丹麥政府還下放了監管權力,使得相關部門能夠靈活機動地進行隨時檢查,確保企業營運過程中的合規性。對於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丹麥實施了一套分層次的處罰機制。輕微違規者可能會面臨服務暫停或罰款的處罰,以此作為警示;而對於嚴重違規者,則可能遭遇吊銷執照乃至面臨監禁的嚴厲制裁,這樣的力度有效震懾了潛在的違法行為。通過這一系列舉措,丹麥不僅有效地限制了加密行業中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還維護了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

我們堅信,丹麥在未來定將持續加強並改進加密資產的稅收與法制框架,此舉是驅動丹麥加密產業邁向成熟的關鍵步伐。同時,丹麥也將持續精進其監管架構,不斷提升對加密領域的監管效能,以捍衛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市場秩序。丹麥正朝著建構一個利於加密貨幣健康成長的環境穩步前行,通過這一系列佈局,丹麥有望在全球加密貨幣舞台上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為行業的規範化與繁榮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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