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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虛擬通貨公會發布自律規範,加密資產上下架、防洗錢、客戶保護要點一次看(VASP)

2024/12/04 19
  • 虛擬資產業登記制已上路
  • 行政院指定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金管會採漸進式監理,於 2023 年第 3 季公布指導原則後,督促業界於今年 6 月正式成立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VASP 公會),並持續輔導業界制定自律規範,未來確定走向專法。

    VASP 公會公布自律規範

    而 VASP 公會在 11 月 30 日正式公布經金管會備查的自律規範,其中包含會員自律公約、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自律規範、客戶保護自律規範,以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自律規範。

    會員自律公約強調守法、忠實誠信、善良管理、公開、保密、公平競爭等原則,會員需建立包括內部稽核、防制洗錢及上下架審查管理在內的完整控制制度,並應設立內部稽核單位,至少每年向董事或執行業務機關及監察人(如有)報告稽核業務。

    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自律規範方面,要求會員制定嚴格的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程序,包括白皮書內容審核、發行人背景查核及風險評估…等,針對流動性風險高或可能影響市場公平性的資產,需進行深入評估並制定配套風險控管措施​。

    客戶保護自律規範上,公會明定會員與客戶訂立提供虛擬資產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揭露風險並於交易平台、介面或營業處所以明顯方式向客戶充分說明虛擬資產交易之重要內容及其風險,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資訊安全、風險管理或其他有關會員內部部門,採取緊急補救措施。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方面,要求會員單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針對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與管理,並制定詳細的政策和計畫,包括客戶身份驗證、交易監控、異常交易申報等,此外,對於高風險情境,規範要求採取加強管控措施,如更嚴格的客戶身份審查及資金來源確認。

    另外,公會明確要求會員在跨國業務中建立集團層次的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並在分公司或子公司間共享必要資訊,同時遵守所在地法規,並採用更高標準,以降低風險。

    高風險交易監控態樣

    值得注意的是,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列出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的交易監控態樣,包括:

    一、客戶身份類

  • 客戶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或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並支持用偽、變造身份證明文件及資料建立業務關係。
  • 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網路位置(如 IP 位址等)與客戶國籍、註冊所在地國家或地區不同,且無合理原因者。
  • 無合理原因開立多個公司或團體之交易帳號,且實質受益人為同一人。
  • 數個不同客戶之交易帳號留存相同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資料,但依據個別留存資料(如姓名、年齡、居住地點及電話等),各客戶間並無顯明關係。
  • 客戶無合理原因頻繁變更客戶資料,或拒絕配合提供確認客戶身份措施相關文件。
  • 知悉客戶已被其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 VASP)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或其客戶身份已被終止。
  • 二、交易類

  • 客戶大量或短期密集買賣及交換虛擬通貨,且與其身份顯不相當或無合理原因者。
  • 新註冊或一定時間無交易之帳號突然有大量交易,且與其身份顯不相當或無合理原因者。
  • 同一 IP 位址使用數個無關連之交易帳號進行交易,而無合理原因者。
  • 客戶無合理原因將交易分拆為小額交易,如一定時間內累積交易金額達特定金額,用以規避臨時性交易確認客戶身份之門檻者。
  • 客戶買入或接收虛擬通貨後,迅速轉出或交換成其他虛擬通貨,一定期間內合計達特定筆數或金額,且交易內容與客戶身份顯不相當或無合理原因者。
  • 客戶小額接收多筆或多種虛擬通貨,將虛擬通貨筆筆轉出或賣出取得法定貨幣款項,且無合理原因者。
  • 客戶在一定期間內以現金或透過現金收付管道(如:超商、虛擬通貨自助購買機器 BTM)持續交易並累積金額達特定金額,而無合理原因者。
  • 客戶涉及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 知悉客戶交易之 IP 位址、法定貨幣資金、虛擬通貨來源位址或交易位址與暗網、使用混和服務、虛擬通貨混合器、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之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非法活動相關。
  • 客戶來自或客戶交易之 IP 位址屬於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之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高避稅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進行頻繁大量交易者。
  • 無論交易金額多寡或交易是否完成,發現其他明顯異常情形或交易之形式。
  • 三、資恐及武擴類

  • 客戶本人或其實質受益人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追查之恐怖活動或資恐相關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客戶本人或其實質受益人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追查之資助武擴標性金融機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與資助武擴有關聯者。
  • 虛擬資產業登記制已上路

    此前,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正,金管會配合研擬子法,虛擬資產業登記制已於 11 月 30 日正式上路,現行 26 家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虛擬資產業者須於期限內配合調整,否則將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無論是交易所亦或者是個人幣商,都需要向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若未依法登記,在 11 月 30 日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都將會觸犯刑法,將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可加處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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