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4)日美國國稅局(IRS)對在一場最新訴訟的回應中,重申對加密貨幣質押獎勵的稅務立場,明確表示質押獎勵一旦收到便構成應稅收入,而不是出售或交換時才應徵稅。
這項聲明未來可能重塑美國對加密貨幣質押資產的課稅方式。
Jarrett 夫婦的徵稅法律訴訟
根據彭博社報道,這起訴訟的主角是來自田納西州的 Joshua 與 Jessica Jarrettc 夫婦,他們於 2021 年首次提告 IRS,主張 2019 年透過 Tezos 網路質押獲得的 8,876 枚代幣不應於取得時納稅,而應視為類似於農作物或手稿的「新財產」,僅在出售時課稅。
當時 IRS 提出退還 4,000 美元稅款以平息訴訟,但夫婦拒絕接受,尋求設定更廣泛的法律先例。他們表示:
「政府不想捍衛我透過質押創造的代幣是應稅收入的立場。我需要一個更好的答案。所以我拒絕了政府向我退款的提議。」
2024 年 10 月,Joshua 夫婦再次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退還 2020 年質押獲得的獎勵稅款共 12,179 美元,並請求法院對 IRS 的質押獎勵稅收政策頒布永久禁令。他們堅持認為,只有在出售這類「新財產」時才應產生應稅收入。
美國稅局:質押獎勵應即時納稅
面對 Joshua 夫婦的訴求,美國國稅局回應表示,根據 2023 年發布的指導原則,無論是透過質押或挖礦獲得的區塊獎勵,都在產生時視為應稅收入,納稅義務以其市場價值為準。
在稍早 12 月 20 日遞交的法庭文件中,IRS 引用了 2023-14 號收入裁定,強調質押獎勵應於取得時納稅,反駁了 Joshua 夫婦質押獎勵屬「新財產」應僅於出售時課稅的主張。
潛在影響
此案受到廣泛關注與討論,尤其是對採用權益證明(Proof-of-Stake)機制的區塊鏈網路而言,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未來法院會裁定支持質押獎勵可被視為類似其他財產形式,僅在變現時課稅、還是應作為即時收入徵稅?都將成為美國加密貨幣稅務政策的重要分水嶺,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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